第一條:為了適應國家信息化建設,科學評價和合理使用信息技術人才,根據《全國信息技術人才培養實施意見》文件精神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是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與考試中心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堅持統一考試大綱、統一考試命題、統一考試合格標準、統一頒發證書的原則。
第三條:報名參加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合格者,可獲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與考試中心統一頒發的證書,該證書全國范圍有效。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是持證人專業技術水平和能力的證明,可作為從事信息化工程技術和應用工作的依據,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可擇優聘用。
第四條:考試實施機構的職責
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電子信息應用教育中心負責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的組織和日常管理工作,各地設立考試機構具體實施。
(一) 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職責
1、制定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的方針、政策和原則;
2、組織制定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發展規劃;
3、審定有關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的大綱、合格標準等重大事項。
(二) 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電子信息應用教育中心)職責:
1、擬定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的管理辦法和培訓考試規范;
2、審批考試機構,對培訓、考試工作進行指導、檢查;
3、組織制定考試大綱,編寫、出版、發行考試用書;
4、組織命題、制卷,編制培訓和考試用軟件;
5、培訓教師及管理人員;
6、證書的發放和管理;
7、組建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的專家指導機構;
8、組織教學研究、學術交流及宣傳表彰活動;
9、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三) 考試機構職責:
1、組織培訓考務人員、教師和管理人員;
2、接受考生報名,填報各項報表資料;
3、建立考試環境,組織實施考試;
4、組織閱卷和成績登錄工作;
5、申領和發放證書;
6、培訓考試費用的收取和管理;
7、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電子信息應用教育中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申辦考試機構的條件及程序
1、具有與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相適應的管理能力,設有專人進行管理,并能提供必要的技術及資金支持;
2、嚴格執行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電子信息應用教育中心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3、保證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在該地區的辦學規模;
4、具有與當地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有關部門協調的能力;
5、考試機構可以設在所在省、市或地區;
6、考試機構負責人必須由所在單位主要領導擔任,并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7、配備與考試水平相當的系統管理員一到兩名;
8、擁有考試所要求的軟硬件環境和場地;
9、嚴格遵守考務管理制度,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考試機構給予相應的處理直至取消考試資格;
10、具備申辦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條件的單位,填寫《申辦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機構登記表》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電子信息應用教育中心提出申請,經審核批準后設立。
第六條:考試方式
考試采取以下三種方式進行:
1、每年組織兩次全國統一考試,考試分上半年和下半年進行。
2、對于全國信息技術人才培養基地條件成熟時采用遠程考試的方式進行。
第七條:成績認定
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電子信息應用教育中心統一頒布的合格標準。凡參加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相應科目考試成績合格可以免考理論課,辦理證書時驗成績單原件,交復印件。
第八條:考試費用
培訓費用、考務費、報名費等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自行確定,上繳全國電子信息應用教育中心費用,用于報名匯總、命題、題庫建設、制卷、郵寄等。
第九條:證書頒發的程序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教育與考試中心頒布的合格標準,由考試機構填寫"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合格考生名單"連同電子文檔,及考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二張,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電子信息應用教育中心。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電子信息應用教育中心審核后,填寫"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技術水平證書",并通過各地證書考試實施機構發給考試合格者。
第十條:頒發"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技術水平證書"是一件很嚴肅的工作,各承辦單位和各級主管部門必須認真對待,加強管理,嚴格把關。對于弄虛作假和不正當手段獲得"全國信息技術水平考試技術水平證書"者,經查證核實后應予追回,并對有關責任者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全國電子信息應用教育中心負責解釋。